一、影響數(shù)性質的區(qū)分及不同時點調稅原則詮釋
日后調整事項所形成的影響數(shù),是指對利潤總額的影響金額。此影響金額可進一步區(qū)分為差額與差異兩種,其中差額又可區(qū)分為抵稅差額與納稅差額;差異又可區(qū)分為暫時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影響利潤總額,同時又影響同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為“差額”。增加利潤總額,又增加同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為納稅差額;減少利潤總額,又減少同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為抵稅差額。影響利潤總額,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為“差異”。其中影響利潤總額與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不在同一時期的屬于暫時性差異;影響利潤總額,但始終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屬于永久性差異。
二、同一性質的影響數(shù)在不同時點的所得稅調整
(一)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shù)全部屬于差額
甲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2008年10月28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取得收入100000元(不含增值稅),并結轉成本80000元。2008年12月31日,該筆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沒有對該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2009年4月10日,由于產品質量問題,本批貨物被全部退回。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2008年度的財務報告于2009年4月25日批準對外報出,所得稅率為25%。
1.假定該退貨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
(1)沖銷收入與成本
①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yè)務收入)100000
應收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貸:應收賬款117000
②借:庫存商品 8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yè)務成本) 80000
(2)調整所得稅
借:應收稅費――應交所得稅
5000[(100000-8000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5000
由于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shù)均屬于差額,其中100000元屬于抵稅差額,80000元屬于納稅差額,最終形成20000(100000 -80000)元抵稅差額。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000[100000-(80000+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000
(4)調整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 1500(15000×1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00
2.假定該退貨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
(1)(2)(4)會計分錄與該退貨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相同
(3)調整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5000
該日后事項由于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所以形成的最終影響數(shù)20000(100000-80000)元,應由原來的抵稅差額轉化為報告年度發(fā)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二)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shù)全部屬于暫時性差異
乙公司為一般納稅企業(yè),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所得稅采用債務法核算,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乙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010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于2011年4月27日批準報出。2011年3月20日,乙公司發(fā)現(xiàn)2010年12月31日計算的B庫存商品的可變現(xiàn)凈值發(fā)生差
錯,該庫存商品的成本為1500元,預計可變現(xiàn)凈值應為1200元,2010年12月31日,乙公司誤將B庫存商品的可變現(xiàn)凈值預計為1000元。
1.假定該業(yè)務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
(1)調減存貨跌價準備
借:存貨跌價準備 2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資產減值損失) 200
(2)調整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50(2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
由于稅法不允許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所以2010年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后,必然會導致乙企業(yè)發(fā)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元,2011年將多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予以沖回時,應視同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該題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調整事項,且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shù)全部屬于暫時性差異,由于暫時性差異只影響所得稅費用,不影響應交的所得稅,所以在調賬時,只需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其可抵扣暫時性差對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的影響金額,無需對應交所得稅進行調整。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50(200-5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0
(4)調增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5
貸:盈余公積15
從上述第(3)筆會計分錄可以看出,乙公司報告年度的凈利潤調增了150元,所以乙公司法定盈余公積也應調增15(150×10%)元。
2.假定該業(yè)務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由于該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shù)全部為暫時性差異,所以無論該業(yè)務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還是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其賬務調整完全相同。
(三)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shù)部分屬于差額,部分屬于暫時性差異
丙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009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于2010年4月25日批準報出。丙公司與M公司簽訂供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丙公司在2009年10月供應給M公司一批貨物,由于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fā)貨,致使M公司發(fā)生重大經濟損失,M公司通過法律程序要求丙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200000元,該訴訟在2009年12月31日尚未判決,丙公司已確認預計負債120000元。2010年3月16日,以法院一審判決,丙公司需賠償M公司經濟損失115000元,丙公司不再上訴,賠償款已用銀行存款支付。稅法規(guī)定由于訴訟確認的與預計負債有關的損失實際發(fā)生時,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假定該業(yè)務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
(1)調整已確認的預計負債
借:預計負債 120000
貸:其他應付款115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yè)外支出) 5000
借:其他應付款 115000
貸:銀行存款 115000
(2)調整所得稅
①消除差異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3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30000(120000×25%)
②差異轉差額(抵稅差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0000(12000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30000
③新增差額(納稅差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12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50(5000×25%)
丙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依據(jù)或有事項會計準則中或有負債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有關規(guī)定,確認了120000元的一項預計負債,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稅法不允許在計算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120000元屬于在2009年發(fā)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10年3月16日法院判決后,此120000元已不再是暫時性差異,而應由差異轉化為一項差額(抵稅差額),由于法院判決賠償損失115000元比丙公司確認的一項預計賠償損失少5000元,所以該判決發(fā)生以后,丙公司還新增了一項5000元的納稅差額。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75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750
(4)調增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75(3750×10%)
貸:盈余公積 375
2.假定該業(yè)務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
(1)(3)(4)筆會計分錄與該業(yè)務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相同
(2)調整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12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50
由于法院判決的日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所以前期確認的暫時性差異已無法消除,也無法將差異轉化為差額。新增的差額,由于在報告年度已無法納稅,只能在本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增加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新增的5 000元納稅差額將轉化為5 000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丙
公司在調整所得稅時,既不需要編制消除差異的調整分錄,也不需要編制差異轉差額的調整分錄,只需編制納稅差額轉化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影響金額的會計分錄即可。
(四)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shù)全部屬于永久性差異
丁公司為一般納稅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2008年度的財務報告于2009年4月20日批準對外報出。丁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確認了一項與債務擔保有關的預計負債70 000元,到2009年3月11日發(fā)現(xiàn)該債務擔保不符合確認預計負債的條件,稅
法規(guī)定與債務擔保有關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1.假定該事項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
(1)調整已確認的預計負債
借:預計負債 7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yè)外支出)70000
(2)不調整所得稅
由于該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shù)70000元全部屬于永久性差異,而永久性差異既不影響報告年度已確認的所得費用與應交所得稅,更不會影響報告年度的遞延所得稅,所以丁公司在進行日后事項的賬務調整時,無需對報告年度的所得稅業(yè)務進行調整。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0000
(4)調增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000
貸:盈余公積7000
2.假定該事項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
其賬務調整與該事項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的賬務處理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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